“汪清”源于满语(女真语)本音“旺钦”,意思为“堡垒”。后又改叫大肚子川,大肚子川名称的由来因这里的小平原中间宽而得名。设县之后,由于前清时音义附会,将“钦”改作“清”,又因当时奉天兴京(辽宁新宾)之东有一旺清边门,音义同此,再更“旺”为“汪”。故得今名。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北纬129°51′-130°56′、东经43°06′-44°03′。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紧靠东北亚经济贸易区。与我国开放城市绥芬河、珲春、图们相邻,面向绥芬河、长岭子、沙坨子、图们、三合、南坪、双目峰等8个口岸,距俄罗斯40公里,距朝鲜18公里。全县幅员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2乡。境内还有汪清、大兴沟、天桥岭三个州属森工企业及庙岭水泥厂。全县人口26万,有汉、朝、满、蒙、回等多个民族聚居。汪清县地处风景如画的长白山麓,属山区,全境群山起伏,峰峦叠嶂,长白山系的老爷岭山脉由东南向西北横贯境内,平均海拔806米,境内沟壑纵横,河流密布,丘陵、盆地缀于山水之间,构成综合性山川地貌。属于大陆性中温带多风气候,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垂直变化较大,年平均气温3.9℃,年平均积温1866℃-2600℃,极端最高温度37.5℃,极端最低温度-37.5℃,年平均降雨量为580毫米,无霜期为110-141天,年日照时数为2,700小时。
汪清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