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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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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

一、合同之债是什么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三、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写清楚具体的信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

“汪清”源于满语(女真语)本音“旺钦”,意思为“堡垒”。后又改叫大肚子川,大肚子川名称的由来因这里的小平原中间宽而得名。设县之后,由于前清时音义附会,将“钦”改作“清”,又因当时奉天兴京(辽宁新宾)之东有一旺清边门,音义同此,再更“旺”为“汪”。故得今名。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北纬129°51′-130°56′、东经43°06′-44°03′。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紧靠东北亚经济贸易区。与我国开放城市绥芬河、珲春、图们相邻,面向绥芬河、长岭子、沙坨子、图们、三合、南坪、双目峰等8个口岸,距俄罗斯40公里,距朝鲜18公里。全县幅员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2乡。境内还有汪清、大兴沟、天桥岭三个州属森工企业及庙岭水泥厂。全县人口26万,有汉、朝、满、蒙、回等多个民族聚居。汪清县地处风景如画的长白山麓,属山区,全境群山起伏,峰峦叠嶂,长白山系的老爷岭山脉由东南向西北横贯境内,平均海拔806米,境内沟壑纵横,河流密布,丘陵、盆地缀于山水之间,构成综合性山川地貌。属于大陆性中温带多风气候,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垂直变化较大,年平均气温3.9℃,年平均积温1866℃-2600℃,极端最高温度37.5℃,极端最低温度-37.5℃,年平均降雨量为580毫米,无霜期为110-141天,年日照时数为2,700小时。